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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行赔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尹路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路,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苏8602行赔初25号原告尹路,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苜蓿园大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丰,主任。委托代理人毛虎荣,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沈奇,江苏沈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路诉被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尹路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已对其诉求进行了调解且被告已赔偿损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路有自行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提出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路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夏文浩审 判 员  吴建坦审 判 员  倪荣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万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