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聂伟谢燕玲与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伟,谢燕玲,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聂伟,男性,汉族,1987年04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谢燕玲,女性,汉族,1988年10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巴南区,组织机构代码742863403。本院在执行聂伟、谢燕玲与重庆市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被其他法院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7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代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乐 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