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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保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屈长勇、申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长勇,申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保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屈长勇,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申丽华,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本院依据(2017)冀0406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申丽华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