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保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屈长勇、申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长勇,申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保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屈长勇,男,汉族,1978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被执行人申丽华,女,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峰峰矿区。本院依据(2017)冀0406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申丽华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