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路光美与李建军、李腊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光美,李建军,李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路光美,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腊梅,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建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神民初字第058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建军、李腊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建军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神木支行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