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何步凤、张立广等与徐洪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步凤,张立广,张立芳,徐洪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5民初2508号原告:何步凤,女,1952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张立广,男,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原告:张立芳,女,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良,男,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建湖县。被告:徐洪波,男,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区400号。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步凤、张立广、张立芳诉被告徐洪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步凤、张立广、张立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良、被告徐洪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步凤、张立广、张立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40970元(医疗费13247元、死亡赔偿金481824元、丧葬费336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20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5000元、财物损失2000元,原告主张被告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另外涉及伤者何步凤、姜维英,原告何步凤自愿放弃其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份额,同时三原告同意为案外人姜维英预留20%的交强险、商业险份额。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洪波垫付了1500元费用。考虑到被告徐洪波额外赔偿3万元款项,诉讼费同意由原告承担。被告徐洪波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在事故发生后,我已经垫付31500元,其中3万元作为额外补偿原告的款项,不在本案中主张。另外1500元的杂支费用是我垫付的,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死者户籍为农业户口,其正常收入来源于土地。因此我司认为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为农村居民标准。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予以认可;丧葬费予以认可;精神抚慰金按事故责任比例认可25000元;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2000元不予认可;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认可1000元;财物损失我公司定损200元。同时,因该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死亡,请求为其他伤者预留相应份额。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14时左右,徐洪波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建湖县颜单镇弘森产业园内机动耕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未知名路交叉口处,遇沿未知名路由北向南张某驾驶的建湖089649号电动三轮车(非机动车)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何步凤、姜维英均受伤,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建公交认字[2017]00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洪波、张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步凤、姜维英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在建湖县人民医院用去医疗费13247元。被告张洪波垫付费用1500元。另查明,2017年2月6日,建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建公物鉴(病理)字[2017]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张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又查明,肇事车辆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再查明,死者张某生前户籍地为建湖县颜单镇古虹村三组18号,自2007年7月起随其子张立广在颜单镇漕桥村四组兴颜路(农转非所在地门面房一上二)房屋共同生活直至事故发生时。死者张某的父母已病故多年,妻子何步凤。张某与何步凤共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为儿子张立广、女儿张立芳。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身份信息及与死者关系证明、被告的驾驶证及行驶证、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死者身份信息、××诊断书、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死亡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鉴定文书、检验报告、户口注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徐洪波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与死者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建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徐洪波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两位伤者何步凤、姜维英在该事故中无责任。据此,本院认定原告何步凤、张立广、张立芳的近亲属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先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限额部分,由被告徐洪波承担65%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辩称,因原告的户籍为农业户口,其正常收入来源于土地,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但原告能够举证证明死者张某生前长期居住在城镇,故依据相关规定,其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被告太平洋财保上海分公司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本院依法核准为441672元;原告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主张的财物损失过高,本院酌情支持500元。综上,原告何步凤、张立广、张立芳的近亲属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13247元、丧葬费33600元、死亡赔偿金441672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及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财物损失费500元,合计515019元(以整数计,下同)。被告徐洪波主张其垫付的1500元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何步凤自愿放弃其在交强险的赔偿份额,同时考虑到另有伤者姜维英尚未主张权利,经原告同意,本院对交强险赔偿限额预留20%的份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何步凤、张立广、张立芳的近亲属张得银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1501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65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272037元,与被告徐洪波垫付的费用相抵冲后,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367037元,支付被告徐洪波15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何步凤、张立广、张立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15元,减半收取3957.5元,由原告何步凤、张立广、张立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孙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