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广西蒙山县新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莫发广、黄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蒙山县新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莫发广,黄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395号原告:广西蒙山县新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山县蒙山镇城南市场(莫家村头)。法定代表人:吴达钢。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信昌,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金健,广西信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莫发广,男,汉族,广西蒙山县人,住广西蒙山县。被告:黄璐,女,住广西蒙山县。原告广西蒙山县新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发广、黄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广西蒙山县新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蒙山县新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36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14元,由广西蒙山县新浪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寿权审 判 员 莫 春人民陪审员 龙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