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况力彬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力彬,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669号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法定代表人:谢香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湛玉兰,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甘蔗街道铁岭工业集中区一期九号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X298486545。法定代表人:傅周灿,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福州惠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8月21日,原告况力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况力彬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况力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