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3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与杨南亭、雷红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杨南亭,雷红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3民初1308号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民主路。诉讼代表人:胡亚玲,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平,湖北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南亭。被告:雷红桃。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诉被告杨南亭、雷红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天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监利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