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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3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黄亚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黄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16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336号。负责人:朱俊,院长。被执行人:黄亚成,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人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黄亚成罚金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鄂0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黄亚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亚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黄亚成均无财产;二、2017年8月22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黄亚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亚成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