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5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与张中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张中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5596号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20465560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402号附1号13-3。法定代表人:吴中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华,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公司员工。被告:张中祥,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诉被告张中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于庭外和解,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瑜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安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