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48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鹭岛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杜智明、邓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鹭岛支行,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杜智明,邓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8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鹭岛支行。负责人陈源。被执行人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玉华。被执行人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被执行人杜智明,被执行人邓玉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鹭岛支行申请执行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杜智明、邓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2016)川0107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08388.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公司四川省民国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查封邓玉华房产,该房产已被两次抵押,权利价值分别为270万元及158万元,暂时无法处置;故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