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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跃进、张南宁、刘文涛、徐小花、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跃进,张南宁,刘文涛,徐小花,张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173号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跃进。被告:张南宁。被告:刘文涛。被告:徐小花。被告:张红。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跃进、张南宁、刘文涛、徐小花、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计xxxx元,由原告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芸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