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保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龙世同、徐祥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世同,徐祥喜,徐祥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保29号之一申请人:龙世同,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学武,永修县白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徐祥喜,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被申请人:徐祥芝,男,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龙世同与徐祥喜、徐祥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赣0425执保2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徐祥喜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事故车辆已经投了交强险及商业三方责任险,保险金额足以赔偿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且车辆司法鉴定已经于2017年8月18日鉴定完毕,无需再查封车辆。解除查封被告徐祥芝名下的皖K×××××小轿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查封被告徐祥芝名下的皖K×××××小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恒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