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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男,汉族。王某与郭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385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25元(算至2017年3月3日)。本案执行费49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慈恩东路支行郭某账户中扣划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2017)陕0402执3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