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黑娃与武艺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黑娃,武艺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民初2190号原告:王黑娃,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武艺波,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王黑娃与被告武艺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黑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艺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黑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武艺波偿还欠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武艺波承建孟津县莫沟养羊场,向原告分包了草料池及羊圈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工程款20万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程款20万元,2015年3月底付清,违约款2万元。期间偿还2万元。原告多次讨要未果,诉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武艺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武艺波承建孟津县莫沟养羊场,向原告分包了草料池及羊圈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尚欠工程款20万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工程款20万元,2015年3月底付清,违约款2万元。期间偿还2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分包工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依照约定完成工程,被告应当依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被告未能全部支付工程款,对原告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期间被告支付2万元,被告依法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8万元;原告在最后陈述中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武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黑娃工程款18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黑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武艺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 飞书 记 员 杨瑞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