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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黄光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黄光武,张天勤,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3号之一财富世纪广场2501室。法定代表人:林煜东。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武,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善毅,广东粤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天勤,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38号。法定代表人:袁成光。上诉人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黄光武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3民初216号之一和(2017)粤0183民初21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中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未签订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书》应视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黄光武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黄光武上诉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个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位于汕头市××区,故本案应由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