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洪钢与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霍沛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钢,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霍沛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615号原告张洪钢,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上海市场纺织品大楼四楼。法定代表人:霍沛然。被告霍沛然,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张洪钢诉被告洛阳搏奥健身有限公司、霍沛然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洪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洪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