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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与北京潘国良商贸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北京潘国良商贸中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670号原告: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路**号甲。负责人:李健,主任。被告:北京潘国良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半壁店村**号。经营者:潘国良。原告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与北京潘国良商贸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470元退还原告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敬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