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思海与方绪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思海,方绪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524号原告:徐思海,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守春,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绪召,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徐思海与被告方绪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下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方绪召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