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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4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思海与方绪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思海,方绪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524号原告:徐思海,男,汉族,1978年5月1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李守春,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绪召,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徐思海与被告方绪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下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方绪召负担。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