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6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洪宇与被告蔡帛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宇,蔡帛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6261号原告:梁洪宇。被告:蔡帛希。原告梁洪宇与被告蔡帛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炳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洪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梁洪宇承担。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倩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