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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执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美姝与被执行人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美姝,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5执1301号申请执行人:周美姝,女,1985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东路567号第11层1102单元。法定代表人蔡铁峰,系公司总经理。管理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周美姝与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苏0105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周美姝2016年6月工资3300元、经济补偿金7261.18元、绩效工资5400元,合计15961.18元。判决生效后,因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判令的义务,周美姝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作出(2016)闽0521民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并入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泉州晟兴皮革制品贸易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并指定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后于2017年5月8日依法作出(2016)闽0521民破2号之七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致函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询问本案申请执行人周美姝的债权在该院的破产重整案件中如何实现,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7年7月20日回复本院,申请本案依法作终结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已经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美姝的债权应在被执行人的破产案件中依法公平受偿。本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厦门策乐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殷仁奎审 判 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魏法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