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锦兵与闫永周、牛付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锦兵,闫永周,牛付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212号原告宋锦兵,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闫永周,男,汉族,1973年1月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牛付云,女,汉族,1973年5月7日生,住址同上,系闫永周之妻。原告宋锦兵诉被告闫永周、牛付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锦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为118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