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唐某、赵瑞某等与桂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赵瑞某,桂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371号原告:唐某。原告:赵瑞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系原告赵瑞某丈夫。被告:桂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忠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才,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某、赵瑞某诉被告桂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赵瑞某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赵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计428元,由原告唐某、赵瑞某负担。审 判 员 农丽珍人民陪审员 张华龙人民陪审员 唐良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连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