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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博华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路1800-B号。被执行人吉林省博华医院,吉林省高新区恒山西路华侨城科贸东楼1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博华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2017)吉0191民初1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91民初16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聂 莹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逄千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