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郑雯静与被告夏志强、杨明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雯静,夏志强,杨明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799号原告:郑雯静,女,1990年2月1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夏志强,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杨明刚,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公司,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经理。原告郑雯静诉被告夏志强、杨明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芷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郑雯静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雯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雯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计652.5元,由郑雯静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一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