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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谢付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付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付平,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曾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6月11日被原娄底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还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1月23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再因吸食毒品,数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强制隔离戒毒。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因其身患严重疾病,未于收押,于同日对其变更为监视居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付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付平系吸毒成瘾的人员,因无经济来源,遂起盗心。2017年3月份期间,谢付平先后三次在其家所在的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东来村入户盗窃,共盗得现金200余元及皮包、香烟等物品。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谢付平趁租赁于东来村家祠组民房的被害人黄某家未关门之机溜入室内行窃,在一楼卧室内盗得现金50元及价值72元的精白沙香烟八包。得逞后,谢付平将盗得的现金及变卖香烟所得的赃款用于支付其购买毒品所需毒资。2、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家住东来村石某的被害人谢某1之妻陈某外出倒垃圾。被告人谢付平趁陈某家未锁门之机从屋后的小门溜入户内行窃。当谢付平正在一楼客厅翻柜子寻找财物时,逢陈某倒完垃圾返回家中,陈某责骂了谢付平几句,并警告谢付平不要偷东西,否则将报警,谢付平见状遂离开。3、2017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谢付平来到同组的被害人谢某2家门前,见铁皮防盗门的门锁已坏,便慢慢把门推开进入室内。其后,谢付平在卧室组合柜内摸到一片钥匙,再拿钥匙把组合柜的抽屉打开,从中盗得一个黑色钱包,内有180元现金及银行卡、驾驶证等证件。得逞后,谢付平离开了现场。次日,谢某2的妻子刘某来到谢付平家讨要被盗财物,谢付平遂将盗得的钱包和证件退还给了刘某,现金则被其用于支付购买毒品所需毒资。2017年4月7日,娄底市钢城分局民警在被告人谢付平家将其抓获。谢付平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谢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情节,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付平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付平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谢付平趁租赁于东来村家祠组民房的被害人黄某家未关门之机溜入室内行窃,在一楼卧室内盗得现金50元及价值72元的精白沙香烟八包。得逞后,谢付平将盗得的现金及变卖香烟所得的赃款用于支付其购买毒品所需毒资。2、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家住东来村石某的被害人谢某1之妻陈某外出倒垃圾。被告人谢付平趁陈某家未锁门之机从屋后的小门溜入户内行窃。当谢付平正在一楼客厅翻柜子寻找财物时,逢陈某倒完垃圾返回家中,陈某责骂了谢付平几句,并警告谢付平不要偷东西,否则将报警,谢付平见状遂离开。3、2017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谢付平来到同组的被害人谢某2家门前,见铁皮防盗门的门锁已坏,便慢慢把门推开进入室内。其后,谢付平在卧室组合柜内摸到一片钥匙,再拿钥匙把组合柜的抽屉打开,从中盗得一个黑色钱包,内有180元现金及银行卡、驾驶证等证件。得逞后,谢付平离开了现场。次日,谢某2的妻子刘某来到谢付平家讨要被盗财物,谢付平遂将盗得的钱包和证件退还给了刘某,现金则被其用于支付购买毒品所需毒资。2017年4月7日,娄底市钢城分局民警在被告人谢付平家将其抓获。谢付平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付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谢付平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刘某、谢某2、黄某、谢某1、陈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对盗窃的8包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三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付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付平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付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凌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浩附本判决书引用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