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伟寿与陈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寿,陈颢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814号原告:张伟寿,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陈颢文,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张伟寿与被告陈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伟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伟寿以陈颢文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伟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伟寿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