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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伟寿与陈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寿,陈颢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814号原告:张伟寿,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陈颢文,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张伟寿与被告陈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伟寿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伟寿以陈颢文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伟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伟寿负担。审判员  杨延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彩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