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翁德松朱苏娥、舒籽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苏娥公民,舒籽赵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4执1203号被拘留人:朱苏娥被拘留人:舒籽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德松与被执行人舒雄亮、朱苏娥、舒籽赵(2017)浙0784执120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朱苏娥、舒籽赵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