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姜迪云与德阳市联合装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迪云,德阳市联合装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迪云,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久国(姜迪云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大金,男,系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和新镇福兴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阳市联合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长江西路145号。法定代表人:王蜀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君,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姜迪云因与被上诉人德阳市联合装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60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姜迪云于2017年8月22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德阳市联合装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上诉姜迪云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迪云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姜迪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姜迪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李玉兰审判员 魏红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