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91民初3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温世堃、刘二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温世堃,刘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3927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系公司员工。被告:温世堃,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刘二华,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世堃、刘二华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周 旋书 记 员  魏 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