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明亮与马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亮,马宏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252号原告:明亮,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建新路134号邮局集资楼B栋2单元401室。被告:马宏志,女,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雷炎大街801号移动小区3单元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明亮与被告马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明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两笔借款共计488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日、2016年6月7日,被告以包工程急需资金为由,在原告处分别借款272000.00元、216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分别为2017年6月1日前、2016年8月7日前,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宏志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明亮借款488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620.00元,减半收取计4310.00元,由被告马宏志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滢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