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汪翠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保179号申请保全人王洪贵,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保全人汪翠庆,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住望江县太慈镇。被保全人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望江县。法定代表人汪翠庆。申请保全人王洪贵与被保全人汪翠庆、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王洪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要求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汪翠庆、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王洪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汪翠庆、望江县利民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汪大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员崔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