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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忠孝与杨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孝,杨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291号原告:杨忠孝,男,汉族,1960年6月3日出生。被告:杨彬,男,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孝与被告杨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忠孝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忠孝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忠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忠孝负担。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