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凯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58号被执行人:杨凯,男,1997年4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地区,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荔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杨凯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七百七十元偿还被害人黄某。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龚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