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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侯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侯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49号原告刘玉兰,女,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候永华,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刘玉兰之子。被告侯利,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刘玉兰与被告侯利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世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兰在诉讼过程中以自己起诉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玉兰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