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连生与易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783号原告:彭连生,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彭文根,系原告彭连生弟弟。被告:易建林,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代理人:胡开兵,宜春市赣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连生与被告易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连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连生负担。审判员 易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