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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羊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羊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215号原告:张某,女,195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广,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1974年7月20日出生(系原告张某之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羊某,男,194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羊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3元,减半收取计5041.5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