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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姜吉伟与王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吉伟,王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姜吉伟,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山分场职工。被执行人:王潜,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姜吉伟与王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姜吉伟于2017年8月22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庆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