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执30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勇军、孙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勇军,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5执30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勇军,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执行人:孙江,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2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江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孙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江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江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江名下银行存款12768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荆 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记员 方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