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恢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同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付同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35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61号风雅颂小区南区B座2单元3楼西户。法定代表人:欧明旺,经理。被执行人付同乐,男,汉族,1989年4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付同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4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付同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鑫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付同乐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大众牌汽车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付同乐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