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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奥德小额贷款公司诉姜进元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进元,姜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322财保9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建设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林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姜进元��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红土屯村464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002262335。 被申请人:姜咏梅,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红土屯村464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609272362。 申请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进元、宋小红、姜咏梅、临沂大富豪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990号民事裁定,本院对姜进元名下的奥迪A6轿车(鲁Q23T33)及姜咏梅名下的位���临沂市兰山区锦绣蓝山8号楼2-1101室房产予以查封。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已将借款清偿完毕,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姜进元名下的奥迪A6轿车(鲁Q23T33)及姜咏梅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锦绣蓝��8号楼2-11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