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执4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赵凯亮、黄术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凯亮,黄术来,廊坊市亮驰贸易有限公司,黄卫华,黄术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4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凯亮,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黄术来,男,195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廊坊市亮驰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安次区。法定代表人黄卫华,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卫华,男,1977年10月18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黄术臣,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4)廊安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工资收入,根据案件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4200000元存款及股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款项的收入。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