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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鹏、李琼、王新义、张淑贤与被告陕西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李琼,王新义,张淑贤,陕西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1083号原告:王鹏原告:李琼原告:王新义原告:张淑贤委托代理人:韩少民,系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陕西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青龙,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李琼、王新义、张淑贤与被告陕西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李琼、王新义、张淑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李琼、王新义、张淑贤撤回对被告陕西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2972元,由原告王鹏、李琼、王新义、张淑贤负担。审判员  魏舰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