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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武玲与周小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玲,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25号申请执行人:武玲,女,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周小红,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玲与周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26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小红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