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居住地:白山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字[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于2017年5月19日11时11分许,驾驶×××号轻型自缷货车,在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蓝鸟网吧”前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倒车时,由于瞭望不周,将行人王彤彬撞倒后碾轧,造成王彤彬受伤经白山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认定:韩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王彤彬系交通肇事致脏器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韩某与死者王彤彬的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共计二十六万元,死者王彤彬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韩某的行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视听资料光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尸体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证人潘某某证言,被告人韩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培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