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向华与王继刚、谢文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华,王继刚,谢文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3507号申请人:张向华。被申请人:王继刚。被申请人:谢文花。申请人张向华与被申请人王继刚、谢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谢文花名下车牌号为鲁G×××××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的长安牌轿车一辆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向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继刚、谢文花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谢文花名下车牌号为鲁G×××××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张向华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莲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