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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钟玲与王佩卿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玲,王佩卿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民初603号原告:钟玲,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王佩卿,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原告钟玲与被告王佩卿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佩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和王佩卿之间的委托合同;2.判令王佩卿返还报名费42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份,钟玲委托王佩卿办理三轮车驾驶证考试报名和出租车上岗证考试报名,并向其支付了报名费4200元,其中三轮车驾驶证报名费1700元,出租车上岗证报名费2500元。经钟玲多次催促报名情况,2016年12月21日,王佩卿向钟玲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办理不成,全额退还。现因王佩卿迟迟没有办理,也不退还报名费用,故起诉至法院。王佩卿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份,钟玲和王佩卿口头订立委托合同,钟玲委托王佩卿办理三轮车驾驶证考试报名和出租车上岗证考试报名。双方没有约定委托期限和报酬。钟玲向王佩卿支付了报名费4200元,其中三轮车驾驶证报名费1700元,出租车上岗证报名费2500元。2016年12月21日,王佩卿向钟玲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办理不成,全额退还。王佩卿至今未能办理委托事项。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钟玲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原件一份及钟玲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钟玲和王佩卿口头达成的委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钟玲已按约定向王佩卿支付了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王佩卿亦应按照约定完成委托事务。现因王佩卿至今未能完成委托事项,钟玲可以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因双方已约定如解除合同,王佩卿应向钟玲返还报名费4200元,故钟玲要求解除和王佩卿之间的委托合同及返还报名费42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钟玲与被告王佩卿之间的委托合同。二、��告王佩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钟玲返还报名费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佩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