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彩虹与张建朝、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彩虹,张建朝,王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970号原告:何彩虹,女,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张建朝,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被告:王艳红,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何彩虹与被告张建朝、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彩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彩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彩虹负担。审判员  王项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