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温某某、吴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469号申请人:温某某,男,汉族,村民。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六组。本院在执行温某某、吴某某与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六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3民初字14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六组向申请人温某某、吴某某给付32600元,诉讼费615元,本案执行费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温某某、吴某某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陕西省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六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3执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