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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弘森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优步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弘森鞋材有限公司,成都市优步鞋业有限公司,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4445号 原告:成都市弘森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张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贞,成都市双流区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优步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九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平,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王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弘森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优步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远星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弘森鞋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弘森鞋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原告成都市弘森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段蕴娟 书记员傅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